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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輔具補助
內政部社會司制定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中,聽
損輔具補助情形如下(90年度起,各縣市政府可依財力狀況自行訂定補助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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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具類別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元) |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補助對象 |
| 助聽器 |
單耳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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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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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
1. 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2. 需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經醫療機構內之聽力檢查人員評估檢查,雙耳聽力皆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3.檢附文件:
A.由耳科醫師開立註明症狀需要該項輔具之診斷說明書。
B.
4.
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最高補助額得為28,000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5.
十二歲以下兒童申請裝置助聽器及支架(單支或單側)者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
| 雙耳 |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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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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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電子耳 |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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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度400,000元。
一般戶最高補助額度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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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乙次 |
1. 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2. 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3. 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4. 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5. 限於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施行植入手術者。
6.
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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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機 |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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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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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
1. 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位。
2.
十二歲以上者使得申請傳真機、行動電話。
3.
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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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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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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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警閃光警示器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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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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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閃光震動器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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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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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
1.
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2.
以「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請一台。
3.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需經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評估通過。 |
| 門鈴閃光器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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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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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線震動警示器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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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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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擴音器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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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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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訊會議系統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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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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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
1.
六歲以上聽(語)障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2.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
| 其它規定事項:因情形特殊,輔助器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而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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