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各項福利服務,一向重視,每年均編列龐大預算以執行之。在這個單元裡,我們整理了現行社會福利服務法令規章中,與聽損領域較為相關的項目,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聽障輔具補助
內政部社會司制定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中,聽損輔具補助情形如下……〈詳全文〉
「內政部社會司制定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中,聽損輔具補助情形如下(90年度起,各縣市政府可依財力狀況自行訂定補助細節):
| 輔具類別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元) |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補助對象 |
|---|---|---|---|---|
| 單耳助聽器 | 10,000 |
5,000 |
3年 |
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需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經醫療機構內之聽力檢查人員評估檢查。雙耳聽力皆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1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一、檢附文件:1、由耳科醫師開立註明症狀需要該項輔具之診斷證明書。2、臺北市助聽器評估/檢測表(第1次向本局申請助聽器補助者,需符合配戴前聽力評估檢查補助標準及配戴後效益檢測合格標準;第2次(含)以上向本局申請者,需符合配戴前聽力評估檢查補助標準,得免作配戴後效益檢測)。3、輔具買賣契約書影本(註明助聽器廠牌、型號、序號)。 二、18歲以下者,最高補助金額單耳為10,000元,雙耳為28,000元,補助使用年限為2年;18歲至20歲以下者檢附在學證明文件(指教育部立案之學校但不含空大、高中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補助金額及補助使用年限比照辦理。 三、12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1年。 |
| 雙耳助聽器 | 20,000 |
10,000 |
3年 |
同單耳助聽器 |
| 人工電子耳 | 600,000 |
中低收入戶最高40萬元 一般收入戶最高20萬 |
終身乙次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為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之專業團隊(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或語言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或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組成)評估,屬下列情況者: 1.重度聽障或併重度聽障之多重障礙者,經配戴助聽器及接受聽能復健3至6個月,效果不佳者。但先天性聽障聽力損失大於110分貝以上或特殊疾病因素者,經專業醫師認定,可不受配戴助聽器期間之限制。 2.重度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年以內者。 3.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1圈完整耳蝸存在,或內耳畸形,經專業醫師認定植入有效者,或後天性因病致聾,均無其他手術禁忌症者。 |
| 傳真機 | 4,000 |
2,000 |
3年 |
12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一、檢附最近1期電話費繳費收據正本乙份,收據地址為申請人實際居住或戶籍地址。 二、限個人居家使用,營業用途則不予補助。 三、傳真機以「戶」為補助單位,全戶限申請乙台;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四、傳真機及行動電話於使用年限內兩項目均申請者,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5,000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2,000元。 |
| 行動電話 | 2,000 |
1,000 |
3年 |
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一、檢附最近1期電話費繳費收據正本乙份,收據地址為申請人實際居住或戶籍地址。 二、限個人居家使用,營業用途則不予補助。 三、傳真機以「戶」為補助單位,全戶限申請乙台;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四、傳真機及行動電話於使用年限內兩項目均申請者,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5,000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2,000元。 |
| 火警閃光警示器 | 2,000 |
1,000 |
3年 |
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一、限居家使用。 二、全戶限申請乙台。 |
| 電話閃光震動器 | 2,000 |
1,000 |
10年 |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上列項目(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音器)限全戶申請乙台。 |
| 門鈴閃光器 | 2,000 |
1,000 |
10年 |
同電話閃光震動器 |
| 無線震動警示器 | 2,000 |
1,000 |
10年 |
同電話閃光震動器 |
| 電話擴音器 | 2,000 |
1,000 |
10年 |
同電話閃光震動器 |
| 視訊會議系統 | 5,000 |
2,500 |
4年 |
6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
其它規定事項:因情形特殊,輔助器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而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保障就學
在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中,對於保障及鼓勵聽 損學生就學,有如下各項規定:
一、特殊教育法: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就聽 損生接受教育而言,學校有提供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之義務,教師並須對其聽損生之家長提供諮詢服務。
二、特殊教育學生獎勵辦法: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聽(語)障學生依障礙程度之獎學金、助學金金額如下:
障礙程度 |
獎學金 |
助學金 |
輕度聽(語)障 |
30,000 |
10,000 |
中度、重度聽(語)障 |
4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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